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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实施细则

2019-11-11    来源:未知
摘要: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深入开展高质量项目建设年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年活动、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细则。 产业导向: 以建设工业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深入开展高质量项目建设年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年活动、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细则。

    产业导向:以建设工业综合体为抓手,打造创业、创新、创客、创投“四创联动”新型产业园区,集中发展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重点产业,同时吸引研发机构、孵化机构和生产性服务机构入驻,从而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都市型工业新业态。

实施标准:1)土地性质为工业仓储用地,占地面积50亩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专业产业园区(本文所列建筑面积均为地上建筑物面积)。(2)取得合法齐备的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各项手续。(3)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该园区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厂房。(4)园区以工业厂房为主,可以建设少量的相对独立的行政办公、物业管理、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但配套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占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5)园区要有明确的投资运营和物业管理单位,统一负责园区的招商、管理、安全和服务

分割转让要求:(1)园区投资运营单位可以在报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中,设置有固定界限、可以分割、可以独立使用、具有明确和唯一编号的单元,作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最小登记单位。(2)单层标准厂房可以按幢、按跨分割转让,最小单元原则上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按幢、按层分割转让,最小单元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多层厂房一般不在同一楼层内分割,确需分割的,必须符合经规委会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3)园区投资运营单位必须自持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其中配套设施面积必须全部自持;对原已批建的配套设施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30%的园区,其自持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0%。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自持部分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整体转让,但不得分割转让。(4)园区标准厂房土地可以以共用或分摊面积确权;符合分割条件的,可以办理土地分割转让。(5)标准厂房的受让人必须是在三河注册、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生产性企业、研发机构和生产性服务机构等法人单位,不得转让给个人。(6)分割转让的标准厂房3年内不得再次转让,再次转让的对象也必须是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法人。

办理流程:1)整体建设的园区全部建设完成、经过竣工验收备案后,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分期建设的园区可以分期办理,但其它标准厂房不得早于投资运营单位自持部分进行验收。(2)园区投资运营单位编制分割转让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园区的产业方向、招商类型、自持部分、分割单元、运营管理和配套服务等相关内容,经所在镇区初审同意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分割转让申请和方案。(3)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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